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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将至 市招考办这份考前提示请收好!

2018-05-30 11:27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将于6月7日(周四)至6月8日(周五)进行。今年我市有36156名考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综合、外语。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将于6月7日(周四)至6月8日(周五)进行。今年我市有36156名考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综合、外语。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现将考试安排及有关要求提示如下,请考生及家长提前做好准备。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二、全市考点设置和分布

全市共设10个考区,31个考点,1230个考场。

青岛市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夏季)考点安排表

三、市招考办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准备,细致周到

1.考前及时打印准考证。考生须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本人凭密码于6月1日至8日期间(每天9:00至20:00)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http://wsbm.sdzk.cn )自行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竖向打印准考证。请考生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认真阅读相关考试要求和填报志愿告知书,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特别提醒:

⑴省考试院将志愿填报相关提示内容同时印在准考证上,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志愿填报工作。

⑵建议考生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用,防止丢失,考试结束系统关闭将不再提供打印服务。

2.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考生须凭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者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3.按照各区市招考办和学校的要求,及时领取省、市、区下发的各类考试用材料。

4.考生可以在6月6日(周三)16:00-17:00持准考证到所在考点熟悉周边环境,落实考试要求。为确保考场安全,考生不得提前进入考点。考试当天各考点将组织专人引导考生有序进入考场,请考生及家长理解并给予配合。

5.考生要避免因天气变化、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要落实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关注天气变化,科学安排,确保提前到达考点。开车送考的家长要自觉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疏导,切勿违章停车。

6.请考生记清每科考试开始时间,以免耽误考试。建议考生一定适当提前到达考点,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关于几项重要时间节点,省考试院规定如下:

6月8日外语科目考试1445停止考生入场,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其它科目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含)至考试结束时间内,考生申请并经允许可交卷离场,须到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但手机不能发还考生,考试结束后方可发还手机,考生方可离开考点。

要根据《考试规则》(见附件二)提前准备好充足的考试用文具,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我市外语口语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周六),有需要进行外语口试的考生请按预约时间或区、市招考办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口试。

日语、俄语考生于6月9日(周六)上午9:00-10:00到市南区考点,青岛电子学校(市南校区)(市南区新昌路36号),凭高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口语考试。

(二)请广大考生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考试作弊已入刑,相关解读见附件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见附件四),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罚作了明确地规定。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掌握相关内容,避免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考试纪律和规定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规范考试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全市考点均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内均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无线耳机探测设备、金属探测仪、指纹识别仪、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各考点周边进行监视和巡查,随时查处各类利用通讯工具违纪舞弊行为。

特别提醒考生以下四点:

(1)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一律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3)为防止考生无意之中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到达考点;如已将手机带入考点,须将手机关机并放在考场设置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点无责任和义务为考生看管手机等物品。

(4)考生不得佩戴手表参加考试。如果考生携带手表进入考场,请考前摘下,放到指定的物品放置处。考场配有钟表。

(三)沉着仔细,规范考试。请考生认真审题,准确理解各科考试要求,科学安排答题时间,认真规范答题,保证字迹工整清楚,避免因错误理解和疏忽大意影响考试。考生必须在《考场考生信息表》上签名,按右手食指手印。

请考生在答题时首先通览试卷和答题卡的答题区域,看准试题要求,特别要注意选做题的相关要求,确保在各题指定区域答题,避免因写错位置而更换答题卡的现象。按照规定,因考生个人原因更换答题卡的,不延长考试时间。

(四)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克服紧张情绪,注意饮食卫生,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以最好的状态参加考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四、高考期间相关电话: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举报电话:85786201。

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

七、语文、数学、综合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距考试结束30分钟以内,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考点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离开考点。

八、各科目选择题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作答选做题时,须先用2B铅笔将所选题号涂黑,不能多涂、错涂或不涂。然后将所选题目答案写在本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各区、市招考办电话及办公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