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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师“权力”越来越小,责任越来越重……

2018-02-11 10:39 新校长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何时,“尊重”是师生关系得以良性发展的底色,是教育和谐开展的前提。

小时候被人问及长大后的梦想,多数同学的答案里,“老师”二字一定赫然在列。尽管当时并不懂得这其中包含的深意,也不理解从事教育职业意味着什么,但就是够斩钉截铁:未来要成为一名人民教师。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那时候的老师,受人尊崇,形象光辉,还能够光耀门楣。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威型的教师形象以及教育行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师生关系的重塑,迫使教师的角色必须发生新的变化。老师不再是传统的老师,学生也不再是传统的学生,教师高高在上、学生唯命是从的时代一去不返。这当然是教育的进步,但问题也接踵而来: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教师感觉“权力”越来越小,承担的责任却越来越重,一片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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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体罚不是放弃惩戒

2014年初,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提出,教师如有“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等9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针对以往体罚或变相体罚给学生带来的伤害,约束教师行为是必要的。但教育部门对于“体罚”的界定并不明晰,有的老师拿捏不好尺度,一些家长和学生也对此认识偏颇,致使社会舆论有时走向另一个极端。老师对学生罚站不行,停课不行,批评也不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老师不知如何管理,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一些不好管理的学生放任自流。

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近年很有一些老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当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挫折都不能够受,这是教育的失败。

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公办学校禁止体罚,但并不禁止惩戒。按照规定,教师的权威必须严格保证。对于不听教师要求、顶撞教师、干扰课堂秩序的,教师可以要求校警出面以强制手段处理;对于打人者,无论年龄大小,都要让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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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见了,责任却越来越重

在“权力”被约束的同时,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却越来越重。“有些家长对老师颐指气使,认为交了学费,老师就是为孩子服务的,不论对错,孩子在学校就是不能受一点委屈。”郑州学生家长王争艳表示,这些家长以自己宠溺孩子的程度来要求老师,而这些孩子在学校也往往承受不了一点批评,稍不如意就撒泼耍赖,没有一点对老师的敬畏感。

在很多家长眼里,学校应该为所有问题无条件“埋单”——学生成绩不好,是你没教好;学生出了问题,是你没管好;学生犯了错,你只能和颜悦色说服,绝对不能严厉批评;学生对老师使用暴力了,那一定是老师出了错,学生总是对的。

“老师被搞得束手束脚,必然会不愿意多管教学生。”宁夏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王安全说,可是当老师这样做时,家长又会说老师“不负责”,如此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最终老师、学生、家长均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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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是“上帝”,教师也不能沦为“服务员”

现在的学生很少对老师怀着敬畏感,一是老师不再具有知识百科的功能,信息化时代的学习,随处都可以发生;二是学生的自主能力、自我意识特别强,常常跟老师上演博弈大战。当学生从心底不把老师放在眼里,老师的“权力”也就无处发挥,所以必须借助外力让师生关系的平等“活起来”。2009年教师节前夕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

当然,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也并非是对学生人权的侵犯。惩戒要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爱意是指惩戒的目的是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不能简单粗暴;温度是给予学生温暖,惩戒结束后的沟通和观察需要持续。赏识教育与惩戒教育并不相悖,赏识也得有是非标准,人本更指尊重人格,奖惩分明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孙向晨指出,我们今天倡导平等的师生关系,是说师生之间人格平等,鼓励学生不迷信权威、要求真求实,而不是让“熊孩子”目中无师,恣意妄为。教育首先是育人,其次才是传播知识、训练技能,所以现代师生关系,其实是一种“亦师亦友”的关系。教师不同于服务业者,学生也并非是“上帝”,教学中的教导需要教育的秩序与教师适当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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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方式,发挥教师主动权

根据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普通教师是教育场域中平凡而缺乏显著权力的参与者,他(她)既没有制定规则的力量,也没有实权在握。但在另一种意义上,教师却拥有独特的、不平凡的权力。他(她)有知识为资本,有人格魅力为磁场,当他(她)成为觉醒的“知识人”,并有意识去行动时,便获得了影响“当下与未来,造福社会”的权力,同时也成为了真正的“教育者”,这就是教师成为“行动的知识人”的权力。

教师作为“行动的知识人”,在行动的基础上,一定还要与社会同频共振,适应时代节奏。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陈大伟指出,当下我们处于“并喻时代”,即我们和身边的每个人都是“同学”的关系。师生共学共长,对教师意味着:我们的教学就不是付出,而是收获;我们就不是“蜡烛”和“春蚕”,而是教室里不断生长的“一棵树”,教学滋养了我们,学生帮助了我们;开放的学习和成长的心态带给我们幸福!这种同学关系对学生来说,看到老师在学习,在向自己学习,学生就会有一种成就感,就更容易感受到老师的亲切,更愿意和老师亲近,就更愿意和老师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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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离不开法律视角

德国法学家耶林有过一本书,叫做《为了权利而斗争》,其中有几个段落: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依照耶林的逻辑,师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在不断的斗争中诞生的。而事实上,教育法的确是根据现实情境,不断优化与完善的:当教师权威过甚,法律就出台保护学生的条例;学生权力过甚,法律就赋予老师相应的保护。所以,将师生关系纳入(而且主要纳入)法律视野中去认识、思考和行动,并希望以此为依据建立符合法律关系的“平等”与“公正”,是当前转型期的新型师生关系建立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选择。

由于师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要求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当有以下明确清晰的意识:教师既是公民又是教师;学生既是公民又是学生。就教师和学生都是公民而言,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基本权利。不论是家长、学生、还是社会,都必须意识到一个问题,如果教师合理的“权力”成为了镜花水月,那教师的“责任”也无法具备足够的保障得以实现。老师畏手畏脚,处于一种自保的心态,学生又何谈获取真知?

简而言之,合理的惩戒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何时,“尊重”是师生关系得以良性发展的底色,是教育和谐开展的前提。

责任编辑:青报教育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