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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新规:被处分可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2018-01-09 16:32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1月8日,市教育局公布了最新版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青岛市小学、初中、普高和中职的学生的相关处分进行了规定。

青报教育在线讯iqdedu.com  1月8日,市教育局公布了最新版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对青岛市小学、初中、普高和中职的学生的相关处分进行了规定。小学生有3种处分,初中有4种处分,普高有5种处分,中职则有6种。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规定细化每阶段处分规则 

市教育局规定,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适用于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来说,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是最重的处分。受到这两项处分,是指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处分3日内可提出听证要求

市教育局规定,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通知被处分学生。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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