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5部门联合发文:健全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平台
摘要: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组织、家长参与、社会支持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增强工作合力。
青报教育在线讯 7月28日,青岛市教育局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平台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体制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组织、家长参与、社会支持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构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早预防、早监测、早预警、早干预”防线,加强对特殊时期和重大事件的危机干预。
全文如下:
关于健全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平台的若干意见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要求,为切实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营造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健全完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健全儿童青少年心理服务体制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组织、家长参与、社会支持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增强工作合力,构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早预防、早监测、早预警、早干预”防线,加强对特殊时期和重大事件的危机干预,营造全社会更加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外部环境,全面提升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素质,促进儿童青少年人格的健全发展和身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联防联控机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青岛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青岛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联防联控工作专班,由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政法、教育、公安、检察、司法、卫生健康、民政、妇联、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情况,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极端事件发生的原因,研判儿童青少年心理状况,研究工作对策,明确责任分工,部署工作安排,调度工作进展。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建立高效的信息流转及反馈机制,统筹推进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教育系统、团委少先队组织要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全面融入学校育人全过程,全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及活动中,与班级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学校每年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检测,全面监测、动态掌握学生心理状况。建立全员育人导师制,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导师,要经常性地与学生谈心谈话,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心理、家庭、交友等情况。会同心理教师分析研判,及早识别、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二)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机制。成立由教育、政法、公安、检察、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研究工作组,根据部门职责,监测和筛查存在心理问题学生的信息,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台账,及时共享数据和资源,通报相关情况,参与极端事件的调查分析研讨。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学生心理问题会诊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研讨确定干预措施。在卫生健康部门心理专家的指导下,教育系统心理教师对存在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约谈,进行心理辅导,对问题较严重的学生进行跟踪式辅导。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建立个案转介的绿色通道,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教育部门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及时转介到专业心理治疗部门,同时进行跟进和辅助。(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三)建立心理专家与区市、中小学校结对制度。建立全市心理专家资源库,充分利用在青心理专家及优质资源。教育部门联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青高校心理专家密切合作,建立高校、卫生健康部门心理专家与区市、中小学校结对机制,定点联系片区、学校,经常性开展“心理专家进校园”活动,在中小学校开设“心理专家工作室”,开展“心理大课堂”专题讲座、学生心理辅导实践、教学研究、课题研究、课程建设、教师培训、专业督导、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个案转介绿色通道等,为学生提供针对性强、优质、便捷的心理健康服务及研究实践平台。(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建立系统的干部教师心理专业知识培训制度。教育部
门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干部教师的实际需求,建立分层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干部教师心理专业知识方面的全员培训、通识培训,普及抑郁、焦虑等学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方法,教授情绪管理、压力管理等心理调适方法,家庭教育指导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案例教学、讨论交流,提升干部教师心理素养和基本的识别、指导能力。定期开展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注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和处置能力。建立教育系统心理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制度。非心理学及相关专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心理教师,须接受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不少于10个个体辅导和不少于3个团体辅导,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卫生健康部门甄选熟悉中小学领域的心理专家,对教育系统干部教师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进行专业指导。(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搭建教育系统学生心理研究服务平台。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发挥教育系统内部资源优势,依托青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拓展中小学生心理的研究与指导,参与中小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体系的研究与建设。成立学生心理健康联盟,建立志愿队伍,发挥市、区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咨询热线及邮箱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为广大学生及家长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热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六)完善特殊、重点人员家庭未成年人心理关怀机制。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妇联、群团组织等建立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台账和特异体质学生健康台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学生家庭情况以及学生身心状况,重点关注单亲、离异、重组、二孩、留守、贫困、残疾等群体学生及家庭,建立“一生一案”“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关爱、资助、救助等工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七)建立特殊时期、重大事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特殊时期、重大事件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和技术方案。紧密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特殊时期、重大事件形势,开展学生心理情绪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织密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与防护网络。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演练、业务指导和督导。(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负责)
(八)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儿童青少年家庭教育指导体系。逐步普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妇联、共青团和社区街道等的作用,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协调妇联、教育等部门负责对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教育、妇联等部门负责对儿童青少年家庭教育指导;市妇联牵头逐步普及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努力创造有利于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九)建立家庭学校协同育人机制。发挥学校、家庭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方面的协同育人作用。教育部门要优化家校共育,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庭教育服务站等阵地,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访等活动,“家长大课堂”“家长面对面”等形式,及时向家长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家长预防和识别孩子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指导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家长委员会中设立心理工作委员会,及时关注学生和家长的心理动态,定期进行交流和分析。妇联牵头通过开展“父母学堂”、“书香飘万家”亲子阅读、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市教育局、市妇联负责)
(十)培植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平台。卫生健康部门甄选适合儿童青少年的优质第三方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资源库,供学校选用。学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心理服务内容,指导帮助学生及家长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主动寻求专业支持,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生命至上,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员。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各单位负责)
(二)加强协同配合,密切沟通协调。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强化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机制,主动加强沟通和联系,统筹推进全市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各单位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2020年,全市中小学校专兼职心理教师配备率达到100%。除小规模学校外,确保每个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心理教师,每十个班级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教师,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心理教师上课、开展团体辅导按实际课时相应计算课时量或工作量,进行讲座、宣传普及、心理委员培训、家长心理知识指导、个体辅导、参与心理援助热线等在计入工作量时统筹考虑。心理教师在评优评比、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和有利外部环境。各媒体单位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宣传报道的规范性,避免过度负面报道带来的消极影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委宣传部、各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