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出台:学前教育纳入救助范围
摘要:依据《办法》,从2018年起,我市将提高救助困难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标准,建立起残疾少年儿童特长培养补贴制度。
近日,我市出台《青岛市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学前教育纳入残疾人的救助范围,此前实行的救助和奖励办法废止。依据《办法》,从2018年起,我市将提高救助困难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标准,建立起残疾少年儿童特长培养补贴制度。
《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面向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以下简称“学生和子女”)。对接受学前教育的七区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 2000元,三市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三市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600元;对在本市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七区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学生和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学生和子女,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生活救助 (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学生和子女,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对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为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0元;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 4000元;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我市此前实行的 《青岛市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办法》,对于考取大学的残疾学生,最少一次性奖励3000元。
据了解,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学生证(大学入学通知书)、高教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在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在本学校)填写申请表。
救助
●接受学前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
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2000元,三市每年救助1200元
●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低保家
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1200元,三市每年救助
600元
●在本市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
业中等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
2000元,三市每年救助1200元●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
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
4000元救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
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5000元救助
免费
●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
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
●市及区(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
期培训班,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奖励
●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奖励
6000元
●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奖励
8000元
●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奖励20000元
● 获成人高考、高教自考、电大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奖励4000元
●获成人高考、高教自考、电大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奖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