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管考试作弊 将和身份证号一样列入失信信息
摘要:税款欠缴,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等信息也被列入自然人的失信信息。
近日山东省刚出了一个新规,考试作弊以后要和身份证号码一样列入失信信息!3月16日,山东省对外公布《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范,明确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同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比如,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等。
法人失信信息包括:
税款、社会保险费欠缴信息;
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税款欠缴,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等信息也被列入自然人的失信信息。
信息将依法公开
这些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其中,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和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依法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查询。
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提供信息主体的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查询自身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信息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
信息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呢?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
不按照规定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