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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考全市设32个考点 7月6日可到考点查看信息

2020-07-01 09:42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务必注意考试时间和各科目考场。同时,今年高考在疫情防控方面有新的要求,所以建议考生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

6月30日,市招考院发布了 《2020年夏季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温馨提示》,备受家长和考生关注的考场安排出炉。今年是山东省新高考第一年,在考试具体安排上与往年有较大不同,市招考院提醒考生,务必注意考试时间和各科目考场。同时,今年高考在疫情防控方面有新的要求,所以建议考生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

一、考试时间、科目

请考生和家长一定关注今年考试时间的变化,尤其是考试的开考时间和各科目的考场。根据考试规则:所有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二、考点设置和分布

全市共设10个考区,32个考点。考点分布:

考生的具体考点、考场和座号以本人准考证为准。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考生须知

考生须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本人凭密码于7月1日至10日(每天9:00至20:00)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http://wsbm.sdzk.cn )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信息平台时除需要输入个人登录密码外,还需输入接收到的手机短信密码。准考证需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竖向打印。

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画、修改。考生务必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认真阅读相关考试要求和填报志愿告知书,确认无误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准考证信息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4年。

特别提醒:

(1)打印准考证后,请考生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点地址等信息,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并严格遵守。参加考试、志愿填报相关要求及提示内容印在准考证上,请考生务必认真、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所有文字,按要求及提示做好相关事项。

(2)建议考生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用,以防止丢失,考试结束系统关闭将不再提供打印服务。

(二)充分做好考前准备

1.熟悉考试环境

考生可在7月6日(周一)下午16:00后到考点指定的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按照考试安全及防疫要求,考生和家长均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期间,不要在考点外长时间驻留拥挤,保持合理间距。请考生和家长理解并配合。考试当天,考点会安排专人组织考生有序入场。

2.做好身心和物品准备

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保证身体最佳状态。考试期间,沉着冷静,认真仔细,准确理解考试要求,正确使用各类文具,规范答题,充分发挥水平,争创优异成绩。

3.做好交通出行准备

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及行程路线,提前确定交通工具和线路,保证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须进行体温测量和第一次安检,建议考生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考试期间如遇高温天气,考场内可能需要开启空调,请考生妥善安排好考试期间的衣食住行,要充分预估到气候变化、交通阻塞等原因带来的不便,留出充足的时间赶赴考点,及时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食宿安全,准备好考试规定的证件及考试用品,以最佳状态参加考试。

(三)合理采取防疫措施

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试平稳顺利,请广大考生严格执行如下疫情防控要求:

1.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每日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有身体异常情况按要求上报学校或考点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建议考生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

2.考生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点后至进入考场前除身份识别检查外应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后,建议考生继续佩戴。

3.考生打印准考证同时须打印《2020年高考考生健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并签字。1-5项有“是”项的考生,需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且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须在考点门口防疫组做登记。所有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员。

4.考试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避免和无关人员接触。避免考生、家长在考点附近聚集,同时做到在各种场所确保一定的社交安全距离。

5.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情况或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行经历的考生,务必前往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6.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高于37.3℃的考生,稍事休息后需进行两次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高于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当科考试前或考试后迅速进行核酸检测取样。

7.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8.考生应听从考点指挥,有序入场和离场,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9.因疫情原因建议家长不要在考点外聚集等候,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四)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1.明确入场要求

考生入场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首场考试时须持《承诺书》,部分考生(详见准考证考生须知)还需按规定携带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考生入场前须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安检检查。考生入场须进行两次安检,并接受体温监测、人脸识别等,请考生预留充足的入场时间,以免耽误考试。等级科目的考试不同考试科目可能编排的考场不同,请考生一定注意。

考生身份证丢失的,需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明;准考证丢失的,须自行设法上网打印。

本次考试实施两次安全检查,第一次是进入考点封闭区时,除考试规定文具及相关证件材料外,其他各类非必需物品(包括手机、手表、书包等)不准带入考试封闭区,考生应提前清理并妥善保存好个人物品。第二次是进入考场时,考生配合监考员进行证件和违禁物品检查。

若考生携带水杯、水瓶(不得有影响考试公正的文字和图案),应按考点要求统一放置在考场前方、考场门口或座位底下,不得将水杯、水瓶放在桌子上,以免污损答题卡。

省考务规定要求:“任何无关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严禁将手机及摄、录像设备带入考场,一经发现,将按照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拍照试题、答卷等涉嫌违法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考点须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

特别提醒:

(1)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请提前在考点外自行妥善处理禁止带入的物品。

(2)防止考生无意中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强烈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赴考点参加考试,如已经带至考点附近,建议在考点外自行妥善保管,绝不得带入考试封闭区内。

(3)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考试工作秩序。所有送考、陪考的人员和车辆不能进入考点。

2.遵规守纪,诚实应考

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配备金属探测器、通讯设备屏蔽设备、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各考点考场考试全过程实行电子监控,考生入场时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进行入场检查。严禁携带手机入场,严禁将试题、答卷拍照上网。

特别提醒:

(1)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3)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发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山东省正在开展“净化考试环境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这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考生务必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自觉遵守高考《考试规则》(附件3),诚实守信、遵守规则,不要轻信不法分子散布的“助考”信息,防止上当受骗;不要心存侥幸,因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而产生违纪、作弊后果。

3.沉着仔细,规范考试

(1)请考生认真审题,准确理解各科考试要求,科学安排答题时间,认真规范答题,保证字迹工整清楚,避免因错误理解和疏忽大意影响考试。考生须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在《考场考生信息表》上签名。

(2)请考生在答题时首先通览试卷和答题卡的答题区域,看准试题要求,如有选做题请特别注意选做题的相关要求,确保在各题指定区域答题,避免因写错位置而更换答题卡的现象。按照规定,因考生个人原因更换答题卡的,不延长考试时间。

(3)考生入场坐定后,首先核对桌面上条形码的姓名是不是本人,若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等分发答题卡后,要按照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贴条形码区”位置,尽量平整,若不慎贴倒、贴歪或贴皱,不影响扫描,无需担心。答题卡要注意保持整齐、干净,不要折叠或损毁。

(4)开考信号响前不要抢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响后不要拖答,否则按违纪处理。

(5)任何人不能带走和毁坏任何一张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否则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试结束铃响后,须立即停止答题,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静坐等候,待监考员收完所有材料并检查无误后,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出场。

(6)请考生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舒缓紧张情绪,注意饮食卫生,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以最好的状态参加考试,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五)成绩查询录取确认

1.7月底公布考试成绩(具体时间将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提前1天公告)。考生可登录http://www.sdzk.cn 查询本人成绩。对成绩如有异议,请于成绩公布次日起3日内,按程序申请成绩复核。

2.同时被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自行上网确认报到学校(具体时间见夏季高考准考证),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今年高考录取,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确认网址:http://wsbm.sdzk.cn/ 。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33号令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健康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所有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八、考生应严格按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考试机构办公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