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新建幼儿园学校医院抗震要求提高一档
摘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跨地震活动断层的;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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