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济南一中学体育老师受贿44万判3年,给11个学生办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在四年多时间里,济南一中学体育老师苏某某受贿44万元,同时还向他人行贿。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这起中学教师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5月9日,本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某是济南某中学的体育教师,兼任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在担任该校男篮主教练期间,利用负责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一、二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底四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最多的一次达12万元,共计受贿44万元。
不仅收钱,苏某某还进行行贿。学生家长吴某为了让孩子被北京某高校录取找到了苏某。受吴某的委托,苏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10万余元的银行卡,送给了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体育主教练,请该高校的这位体育主教练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过程中给吴某之子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苏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苏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的事实及行贿的事实,受贿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某某在交代受贿事实时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行贿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苏某某作出判决,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苏某某非法所得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青报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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