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不得擅自冠以“中国”“国家”
摘要:7月19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就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十条具体意见。通知明确,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青报教育在线讯 7月19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就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提出十条具体意见。通知明确,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等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提出了规范名称使用、严格招生管理、选好培训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十项具体意见。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登记和使用名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关于“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教发〔2021〕5号)等规定执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以学习者为中心,针对成人认知特点改革教育培训模式、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鼓励采用“互联网+”的混合学习模式,搭建网络学习平台和移动学习平台,加强资源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的全流程应用,提高教育培训的便利度和实效性。
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鼓励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行业协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开展社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评估和公示,协调纠纷投诉。积极发挥科研、金融等专业机构作用,参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