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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校园欺凌须有新思维新办法

2018-11-19 11:57 中国教育报

摘要:别拿“起绰号”不当回事校园欺凌是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教育话题,整治校园欺凌已达成共识,如何治理却考验智慧。将校园欺凌分级,分为严重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别拿“起绰号”不当回事

校园欺凌是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教育话题,整治校园欺凌已达成共识,如何治理却考验智慧。将校园欺凌分级,分为严重欺凌事件、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不忽视任何类型和级别的校园欺凌,整治校园欺凌不留死角,也更精准。

校园欺凌并非全是殴打、辱骂甚至拍裸照之类的恶性事件,看到同学胖胖的,就给人家起“肥猪”之类的绰号,这是侮辱性的,会给当事学生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然而,这种校园欺凌却往往被忽视,老师和家长处理也很难做到及时,但这却往往成为压垮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起侮辱性绰号看似小事,实际上却埋下了祸根。很少有人没有缺陷,但在侮辱性绰号中却被有意放大,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最终可能会有不少学生因此而“牺牲”掉自己的幸福。

更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老师因为某件事也会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这可能会使学生留下一辈子的阴影。这是最需要警惕的。

整治校园欺凌需要分级整治,对不同级别的校园欺凌采取不同的处罚,这就是“对症下药”。更重要的是,重视侮辱性绰号这种常见的校园欺凌现象,能够将校园欺凌以最快的速度扼杀于萌芽状态,从而避免事情扩大,也能阻止悲剧的发生。(作者王军荣,原载《检察日报》,有删改)

  有规定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让人触目惊心。有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不仅有打耳光、强脱衣服等欺凌行为,还录下视频在网上传播,让被欺凌者深受其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学校本该是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但校园欺凌的发生,不仅让青少年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在网络的发酵下,也容易形成舆论热点,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教育部门高度关注校园欺凌事件,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2017年11月,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积极防治校园欺凌的态度。为促进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2018年定为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实施办法》也正是积极落实中小学生欺凌防治的应有之举。

校园欺凌现象较为普遍,可在此之前为什么长期没有引起重视呢?一是对校园欺凌的定义不清,很多时候都被认为是同学之间的打打闹闹和开玩笑。二是对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规定不清。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的责任?对于有的恶性事件已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如何介入,对未成年人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定。

广东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值得关注的两个点:一是从孩子心理的角度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分类,二是加重了惩戒的分量。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现代教育理念中过多强调爱与自由,学校和家长对于孩子以批评教育为主,很少惩戒。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犯错时不惩戒,不追究责任,让他们明白违法违纪必究,欺凌害人害己,才能引导他们不参与欺凌,反抗欺凌,让校园欺凌没有滋生的土壤。

《实施办法》的出台让校园欺凌防治有据可依,但要加强执行力度,将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在适当时候完善相关立法,这样才能减少和消除暴力,让青少年健康成长。(作者谭敏,原载《广州日报》,有删改)

  整治校园欺凌先得细化规则

概括说来,校园欺凌大致可分为“身体伤害型”和“精神侮辱型”两类,只是前者显著可见而后者隐秘而被人们所忽视,但后者的羞辱、伤害程度并不弱于前者。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若再放任一些校园小霸王无视他人痛苦,嘲弄、讥讽、欺负其他同学,肆无忌惮地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已与时代环境要求格格不入,势必要以法规来强制约束这些不良行为。

当前,我国校园欺凌呈现高发态势,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中找到乐趣,从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然而以往针对此类事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还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并没有出台针对校园安全、校园霸凌事件的相关法律,民众也认为这是小孩子间的嬉笑打闹而采取了漠视、隐忍的态度,致使校园欺凌屡禁不止。

整治校园欺凌,先得细化规则。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吹响了治理校园欺凌的集结号。现在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对国务院专项通知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也是建设校园法治文明的积极作为。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校园欺凌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拾遗补缺。对实施校园欺凌者予以法律强力约束,让其明确知晓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在青少年的心田里树立起是非善恶界限,才能大幅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率及少年犯罪率。(作者斯涵涵,原载《大众日报》,有删改)

《中国教育报》2018年11月19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