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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规:学校应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2017-12-28 10:15 青岛晚报

摘要: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12月1日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12月1日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疏散门、安全出口、避难层(间)等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标识,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居(村)民住宅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基层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等。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专业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条例》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与互救能力。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应急科普教育基地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应急体验式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校车驾乘人员、导游;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