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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2022-11-11 13:42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共9章4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实施范围。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总则中对具体实施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强调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三是强化供餐管理。主要从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供餐基本条件、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从严格食品贮存、加工、配送管理,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四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主要从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等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五是规范采购管理。主要对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六是加强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强调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并要求各地各校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强化感恩教育。七是加强应急事件处置。要求各地各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逐级逐校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八是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在供餐方式上,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在供餐内容上,明确由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供餐形式原则上应为完整的午餐(热食);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谱应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并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在供餐基本条件上,明确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基本条件。要求各地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就餐条件。要求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并明确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人员规章、配送车辆、视频监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各地各校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食品贮存管理方面,要求合理设置贮存场所,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加工管理方面,对原料品质、食品烹饪要求、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提出明确要求;供餐配送管理方面,对送餐车辆及工用具的卫生及运输条件、盛装容器的封装、学校人员的查验接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在资金安排方面,明确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定额奖补。要求各地强化省级统筹,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

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要求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明确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

在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地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针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特点,《实施办法》着眼于流程规范化和管理精细化的目标,重点对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合理确定采购主体和采购方式、严格规范采购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绩效管理方面,要求各地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各地以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检查的具体措施、应立即停止供餐的情况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