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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罚引热议,教育惩戒权如何明确尺度

2019-08-06 10:50 法制日报

摘要:应该如何确保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并在实践中运用好?

近日,山东省五莲县政府网站刊发消息,对此前引发争议的“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处罚”一事的后续进展予以通报。

据悉,对于五莲县发生教师杨某体罚学生事件,五莲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教体局、学校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7月23日教体局已撤销追加处理决定。根据涉事老师个人意愿,已将其从原学校调往五莲一中。目前,当事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

所谓的“追加处理”,即此前五莲县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的扣发杨某今年5月至2020年4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将杨某自今年7月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等。

对于上述事件,社会舆论众说纷纭。

实际上,围绕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8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称,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那么,应该如何确保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并在实践中运用好?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惩戒学生被扣工资

育人心态发生转变

“教书育人,本应一体,教书就该先育人。我现在教书没有问题,育人却多了不少的顾虑。”初中老师王武(化名)有点无奈。

王武至今从教已近20年,回想当初,他怀着教书育人的理想满腔热忱地成为一名人民教师。从教之初,王武一心将学生看做自己的孩子。见到学生犯错,他会怒其不争,对学生进行严厉教育。

“偶尔也会和学生发生一些冲突,但过去之后就没事了。”王武回忆道。

然而,后来发生的一件事情,让王武感到十分心寒。

从教第五年,由于一名学生作出撕毁他人作业的恶劣行为,王武在与其交谈的过程中,这名学生对他出言不逊。情急之下,王武打了学生的脑袋两下。

“其实,我当时只是为了吓唬教育他,虽然确实很生气,但哪个老师会真的和一个孩子过不去呢?”王武说。

让王武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学生家长闹到学校,声称王武殴打学生,导致学生住院。

王武所在的学校自然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便不断地安抚家长的情绪。不过,校方的安抚并没有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反倒使家长更加“理直气壮”。

后来,王武被学生家长告到了当地教育局。尽管家长手中没有住院证明,但最终在教育局和学校的双重施压下,王武还是在全班同学面前向那名学生道了歉,同时被扣发工资,还交了一份检讨。

这件事在王武的心里烙下了印,从此他再也不敢惩戒学生了。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是以前我上学时父母经常对我说的一句话,就是为了教导我要尊重老师。可是现在,在学生面前,我不求能有多高的地位,只求尽力而为,不出错就好。”王武对记者说。

其实,王武的经历和心态转折在教师群体中并不鲜见。近年来,面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有的教师想管却不敢管,这种情况在中小学教师群体中更加明显。《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面对学生在校园中的违纪行为,有的老师只能选择明哲保身,因为一旦发生师生冲突,“错”的有可能就是老师。

一位小学老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小学是一个孩子成长的关键时刻。年纪小的孩子,一切尚未定型,正是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最好时机,需要老师正确的引导和敲打。

“但现实情况是,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宝。在学生犯错后,很多老师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能去哄,或者请家长来学校沟通,由家长进行教育。”这位小学老师说,“由于教育惩戒权的缺失,现在顶撞老师、扰乱课堂纪律甚至校园霸凌等情况都时有发生,难免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说到底,最后吃亏的还是学生。”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处罚”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是因为不少教师“感同身受”:惩戒违规学生不当,很可能就变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将由此受到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罚,而如果学生家长还继续不依不饶,地方教育为息事宁人就会加重处罚。现实中教师惩戒学生面临的困境,要求加快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惩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师从惩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来。

教育惩戒由来已久

家长溺爱惩戒弱化

吕玉刚在此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有所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说,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2017年,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在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青岛市首次提出了“教育惩戒”概念。

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严格来说,教育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从古至今,不管是中国教师还是西方教师,都拥有惩戒权力,否则,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有人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一些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其自身也造成影响。”储朝晖说。

关于教育惩戒权,储朝晖作了一个比喻说:“这就好比车辆的刹车一样。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的一种控制,当学生不能自我控制时,教师通过惩戒,用外力来引导学生。如果没有刹车,就不知道车会开到什么地方去,速度、方向都无法控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桂林认为,很长时间以前,就有了教育惩戒权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的集体主义教育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广泛传播,马卡连柯有一句名言,即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这就是在强调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惩戒权要以教育为目的,惩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在袁桂林看来,如今教师教育惩戒权淡化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家庭增多。“有些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过分溺爱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家庭教育缺乏正确的引导。”

袁桂林还认为,现在有些教育理念也在无形之中造成教育惩戒权的弱化。“有的教育理念提倡幸福教育、快乐教育等,但幸福快乐并非学生可以自由自在、不受约束,也并非老师应该对学生一直和颜悦色。长此以往,学生会对老师缺乏敬畏。因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该表述清晰,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教育惩戒权的弱化,与社会信任感不够也有一定关系。对于学生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家长多方达成共识,但现实中个别教师体罚学生或者缺乏职业道德的事情被社会舆论放大,导致家长对学校、教师不信任,教师因此更加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袁桂林说。

明确范围程度形式

保障教师敢管善管

据吕玉刚介绍,“教师惩戒权”的制定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当前一些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的管理现象,没有完全履行教师的职责。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二是要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也有过度的地方,例如体罚、言论不当等,这也需要一些规范。有了规范以后,教师可以放心地、有效地实施,也有个尺度,家长也有个评判,避免家校之间出现一些矛盾。“总体原则,还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别是行为习惯,让学生从小打好基础。”

袁桂林认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要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同时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尺度,各地政府、教育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只有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了教育惩戒权,教师才敢于实施,让师生关系回到正轨。

“当学生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首先应该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还不改,就要实施惩罚,确保让学生行为回归正常状态。”储朝晖说,“关于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标准答案。不同老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年轻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更加谨慎、小心;经验丰富的老师又不同于年轻教师。个性不一样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对其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也是不一样的。”

在储朝晖看来,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悬起来,就相当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剑去刺伤某个学生。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的使用理解为,只有当其真地惩戒某个学生时才算使用。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这就是在发挥惩戒权的作用。

“如何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艺术,主要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互动状况,确保教育惩戒权收到应有的效果。”储朝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