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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推新规,普惠幼儿园收费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的两倍

2022-11-22 18:04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两倍;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退出举办为非普惠民办幼儿园。

青报教育在线讯  11月22日,由青岛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青岛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两份文件拟明确,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两倍;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退出举办为非普惠民办幼儿园。

《青岛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园申请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程序等要求。办法表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两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承诺期的第一学年度不得退出。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退出举办为非普惠民办幼儿园;未履行服务承诺或经复核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助。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城镇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性质等予以明确。办法表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区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应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青岛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反映。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30日,联系电话:85913422,电子邮箱:qdsjyjxqjyc@qd.shandong.cn,通讯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青岛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邮政编码:266071。

青岛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资质;

(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模3个班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四)依法聘用、配齐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

(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

(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联合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所在区(市)规定时间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区(市)教育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通过评审的幼儿园;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将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签订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向区(市)教育部门做出普惠服务承诺,承诺在认定有效期内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质量。

(五)公布和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相关部门报上一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六)有效期。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等级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标准由区(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两倍。区(市)发改部门应当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核准后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如低于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所有在园儿童收费应统一执行核准价格;核准后的保教费、住宿费如高于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以生均定额补助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确定,区(市)平均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要达到相关规定。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由区(市)财政、教育部门按季度将经费直接拨付相关幼儿园账户,鼓励提前发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教育、财政部门或教育、财政部门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三条  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复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资质,加强监管,规范其办园行为。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或经复核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服务承诺期的第一学年度不得退出。

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退出举办为非普惠民办幼儿园;未履行服务承诺或经复核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缓拨、停拨或追回当年财政补助经费、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市、区(市)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工作的;

(二)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套取、挪用财政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

(四)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规办园行为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服务承诺,由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服务承诺书中违诺担责内容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费按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执行。如幼儿园新收费标准高于普惠标准,在园幼儿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教师培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并通过联盟办园等措施,帮助其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素养,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及政策文件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时移交由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合理使用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要求,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位置及规模。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配套幼儿园项目方案征求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区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第八条  应独立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区(市)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权属归区(市)政府,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情况无法捆绑建设必须单独供地的,由区(市)政府投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捆绑建设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及装修要求、出资和建设方式、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提供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此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并签订在土地出让合同中。

第十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十一条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拒不履行移交协议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辖区政府督促其限时移交。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应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建立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实施分类整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崂山区(浮山新区除外)、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土地收储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装修标准

(一)活动室、寝室

1.活动室、寝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幼儿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2.幼儿经常出入的门边应加装防挤手门条,门上安装闭门器。

3.墙裙1.00m-1.20m以下铺装易粘贴、清洁、擦洗装饰材料;所有墙边、墙角、门边、门角1.20m以下做圆弧处理或软包;顶棚宜采用不燃性材料吊顶。

4.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至少有两面墙安装主题墙板。

5.每个活动室安装交互式教学设备、网络信息点、广播点;预留可以安装内嵌式大电子显示屏的沟槽,槽内有多功能接电装置。

6.每间活动室设置电源控制箱,活动室左前方设两组可同时使用的220v二孔、三孔电源安全插座,右前方和左、右后方各预留一组220v二孔、三孔电源安全插座。

(二)卫生间

1.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活动室或寝室。

2.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尺寸适合幼儿使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长),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3.卫生间墙砖铺设到顶,地砖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地面不应设台阶;下水管道宜采用PVC材料,有防臭功能。  

4.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它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具。

5.成人和幼儿卫生间设置杂物间,便于工具的安全储藏。男女分厕设置,卫生间、盥洗室、饮水间应使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进行消毒。

(三)盥洗室

1.墙砖、地砖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墙砖铺设到顶,地面不应设台阶;下水管道宜采用PVC材料,有防臭功能。

2.需安装与水龙头相对应数量的磨边圆角镜面,并按照幼儿园班额设置和卫生保健要求安装相适应的毛巾架。

3.盥洗池墙角、台面边角宜做圆角处理;预留热水器接电和存放箱;设置卫生用品隔物间。

4.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

(四)衣帽间

1.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墙裙1.00m-1.20m以下铺装易粘贴、清洁、擦洗装饰材料;所有墙边、墙角、门边、门角1.20m以下做圆弧处理或软包。

2.按照班额标准设置便于幼儿存放衣物的橱柜,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无封闭衣帽间的应在走廊公共区域设衣帽橱放置区域。

(五)饮水间

1.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m。

2.饮水机需预留上下水管和380伏6千瓦功率配电箱,下水口紧贴墙角设置,在合适位置预留地漏。

3.饮水间墙壁四周贴墙砖到顶,地砖全覆盖应防滑和易于清洗;饮水间地面需低于走廊地面高度,并做好防水处理。

4.幼儿饮水间每班不少于10㎡,根据空间位置设计安装保洁橱柜(吊柜、地柜)、洗消水池、饮水机台面和橱柜,台面防水,易清理。

(六)班级内的教师办公室

1.幼儿园的教师办公室一般设置在各班级内,临活动室一侧需设置透视窗,可加百叶。

2.教师办公室宜设存衣柜、书柜、材料储存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3.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墙裙1.00m-1.20m以下铺装易粘贴、清洁、擦洗装饰材料。

(七)专用教室

1.采用不燃材料吊顶;设计窗帘槽;地面铺装防火地砖或不燃材料;墙裙1.00m-1.20m以下铺装易粘贴、清洁、擦洗不燃装饰材料。

2.所有墙边、墙角、门边、门角1.20m以下圆弧处理或软包、门边加装防挤手门条、安装闭门器;门、墙面、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

3.室内每一面墙至少预留一组220v二孔、三孔电源安全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4.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它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

5.除阅览室外,其它专用教室均预埋上下水管,下水管须与排水沟连通,下水管道宜采用PVC材料,有防臭功能,美工室、生活体验馆需设置水槽,至少设4个水龙头,水槽面墙壁铺装瓷砖,防止水溅湿墙壁。

6.生活体验室需有排烟系统(出油烟);科学发现室需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

(八)多功能活动室

1.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3.90m。厅内须设不燃材料地面,所有墙面须声学处理。

2.舞台:小剧场须设置舞台,采用运动木地板;舞台设灯光设备;多功能厅应设置音箱设备并进行声学处理。

3.走廊地面应设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排位指示灯和疏散指示灯,楼梯口设置应急灯。

4.设置单独的多联机空调设备及新风系统(包括控制室内)。

5.控制室:功能厅后侧中间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0m2控制室,并预留不少于75KW的强电接入。控制室面向舞台一方居中开设不少于4m×1.5m观察窗,观察窗下沿离地不高于80cm。

6.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宜铺装木地板(或地胶等)装饰材料,幼儿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8.装修宜做音效、吸音处理;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0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斜坡或楼梯踏步需加装防滑条;根据场地面积设置大小适宜的舞台(两边留出口踏步),舞台地面留地插;采用不燃材料吊顶、安装节能灯。

(九)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如园长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网管监控室兼广播室等。

1.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宜设存衣柜、书柜,

并配有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2.地面铺装防滑地砖或木地板。

(十)会议兼接待室

1.会议兼接待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并配有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2.会议室房间照明标准值为0.75m水平面。

(十一)图书档案资料室

阅览室一体化设置,应便于划分阅览区、试听阅览区、借书区、图书存放区及整理工作室等空间。

1.阅览室建设要求需满足承重需求。

2.地面铺装防火地砖或不燃材料,墙裙1.00m-1.20m以下铺装易粘贴、清洁、擦洗装饰材料。

(十二)保健及观察室

1.卫生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大厅。

2.卫生保健室的面积和形状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并能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3.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4.宜设单独出入口。

5.应设给水、排水设施。水池采用台面式,下水管道宜采用PVC材料,有防臭功能。

6.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十三)晨检室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十四)教职工卫生间

1.教职工的卫生间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2.每层均应分设男、女教师卫生间,男、女厕要单独设门,有门有锁。当每层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3.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和保洁柜。

4.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5.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便盆最好是直冲式蹲便器,材料质量要高。

6.洗手间设高低洗手台面和洗手池,水盆上面安装磨边圆角镜面,肥皂盒应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卫生间设置上挂有拖把的位置,安装抽拉卫生纸盒,便池台阶应安装防滑条。

7.卫生间墙面铺瓷砖到顶,地砖全覆盖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每个便器之间要用隔板围成单独空间,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80m,有门有锁,便池台阶应安装防滑条。

8.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前侧活动区宽不小于0.60m;两侧活动区宽:0.30m-0.45m。男厕内小便斗下口离地0.60m以下,深度1.10m以上(外开门),1.50m以上(内开门)宽度:0.80m以上,设隔断。

(十五)传达室

1.地面选用不燃材料进行铺装,因消防特殊要求的,选用石材地面。

2.外墙按校园警卫要求粉刷、油漆,安装警示牌、灯箱。

3.室内在正对大门处配备安装监控显示屏等各类设施。

(十六)公共走廊

1.地面选用不燃材料进行铺装。在楼梯间等区域,将填充墙体与框架梁、柱间的空间进行“结构补齐”,形成平整墙面。避免凸出的梁、柱对幼儿造成伤害,便于墙裙施工,做到美观、安全。

2.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5.走廊最小净宽:生活用房中间走廊不应小于2.40m,单面走廊或外廊不应小于1.80m。

6.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7.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8.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教室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走廊、教室外窗应设置防护栏,防止幼儿坠落。

9.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十七)食堂

食堂设计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符合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

1.厨房布局要求

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教室、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应设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教职工餐厅、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食堂选址应远离污染源,距垃圾堆(场)、开放式厕所、粪池25m以上,环境整洁。

食堂总面积,按在园幼儿人均面积不小于1.50㎡设置,净高度不低于2.50m。食品处理区建筑面积应≥0.40㎡/人。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

(3)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

2.地面与排水要求

(1)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宜使用水磨石,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不锈钢材质平面带小孔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2)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溢出。除主副食仓库外,其余各功能用房均应设置上下水口。

3.墙壁与门窗要求

(1)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各房间墙壁瓷砖应铺设到墙顶。

(2)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窗应设有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3)墙面与墙面或其它碰角处应做弧形处理,墙面拐角处应增设防护设施,如拐角处用不锈钢包裹,高度不低于1.20m。

4.屋顶与天花板要求

(1)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采用环保、防火且防霉不易剥脱的不燃材料吊顶。

(2)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5.更衣场所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2)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6.库房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2)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

(3)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7.专间设施要求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0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除专间(备餐间或售饭间)及水果间外,后厨其它场所及餐厅均不宜设紫外线消毒灯。

(3)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8.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1)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

(3)要有干手用品或设施。

(4)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9.餐具消毒要求

(1)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

(2)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3)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0.防鼠、防虫害设施

(1)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2)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伙房各外出口和主副食库房门口应设置不锈钢挡鼠板,高度60-65㎝。

(3)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4)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

11.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大灶间应使用防爆灯。

12.食梯要求

(1)当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和食梯专用间。

(2)食梯至少2部,送餐和回收餐具分开。

(3)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食梯大小应满足幼儿园就餐人数和餐具器皿的需要。

(4)食梯专用间地面应防滑,墙面瓷砖铺装到顶。加设采用环保、防火且防霉不易剥脱的不燃材料吊顶。

13.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14.就餐场所设施要求

餐厅应设置洗手池、洗手液或肥皂、拖布池、七步洗手法图谱,水龙头按同时最大就餐人数20:1设置。应配置餐桌椅,就餐座位数按不少于就餐幼儿人数的二分之一配置。

(十八)洗衣房

1.洗衣房应为有通风的独立房间。墙、地面全部使用瓷砖铺装,墙砖铺设到顶。

2.洗衣房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在合适位置预留不锈钢下水槽和洗衣机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洗衣房地面需低于走廊地面高度。

3.预留数量充足的接电装置。

(十九)开水房

1.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m。

2.开水房墙壁四周贴瓷砖,防止水溅湿墙壁;开水房地面需低于走廊地面高度,并做好防水处理。

3.每一处开水房需预留上下水管和380伏6千瓦功率配电箱,下水口紧贴墙角设置,在合适位置预留地漏。

二、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及绿化标准

(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1.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2.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二)幼儿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零星绿地。

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幼儿园绿化植物高度应不低于1.50m, 并尽量减少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