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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走深走实

2022-01-21 14:15 青报教育在线

摘要:近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形成覆盖全面、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青报教育在线讯  近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形成覆盖全面、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近年来,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紧紧围绕教育公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区市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学校规范办学、特色发展,在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改革实践中发现,当前教育督导工作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还不能更好适应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体现“走在前列”目标要求,提出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4项举措17条针对性措施,着力从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创新教育督导运行机制、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加强督学队伍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作用,规范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实调整组成单位,新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残联等成员单位,并增设一名专职副主任,由市教育局总督学担任,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推进落实。

进一步完善推动督导工作体系。在国家、省关于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市近几年教育督导工作经验进行提炼,将分级负责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年度监测机制、各类学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校内视导员制度、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机制等创新性经验做法在文件中予以固化,全面总结提升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进一步强化督导结果使用权威。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结果使用,提高督导实效性和权威性,《实施意见》提出报告反馈、整改复查、考核奖惩、约谈问责、联动协同五大结果使用制度,其中“建立联动协同制度”为重要创新点,提出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对教育督导和行政执法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协同机制,被督导单位和责任人有关考核、奖惩、通报、约谈和问责情况同时抄送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其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予以参考,进一步整合教育监管力量。

进一步提高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一是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督学队伍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建设由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学校视导员组成的完整督学体系,并明确各类督学聘任方式和选聘范围。二是创新性提出专职督学配置比例。为加强我市督学配备,在充分调研区市专兼职督学配备情况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专职督学按与学校数1:50的比例配备,不足200所学校的按200所计算”,指导区市政府进一步壮大专职督学队伍。三是落实督学职称评审倾斜支持政策,提出“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以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工作量,督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作为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同时为吸引城区优秀督学到农村学校担任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明确“对于担任农村学校责任督学两届以上的,其在农村学校督导的工作经历视为农村支教经历。”

《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对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行全面部署。2020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解决我市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是对标上级要求。深入研究、全面对标国家、省文件关于教育督导的整体制度安排和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上级文件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规范、督导结果运用不充分、督学队伍不稳定、督导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落实工作保障和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三是体现青岛特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率先“走在前列”的要求,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具有青岛特色的改革和创新举措,如进一步创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机制,增设一名专职副主任,由市教育局总督学担任。将我市多年来形成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年度监测、学校视导员制度、教育重点工作公示制度等创新性工作经验予以固化。

四是压实改革责任。《实施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各项改革举措的责任主体,并将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三、我市新时代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从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两方面出发,明确提出我市“到2022年基本建成机构健全、运行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形成覆盖全面、标准科学、程序规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四、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我市有哪些亮点举措?

1.健全领导体系。充实调整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总督学担任,其中市教育局总督学担任专职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市)参照市级做法,调整完善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

2.规范机构设置,依法依规设置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五、下一步我市落实教育督导职能重点在哪些方面?

1.加强政府督导。建立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市)、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督导评价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督导。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区(市)创建,实施年度发展水平监测。

2.优化学校督导。制定学校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健全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实行学校视导员制度,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3.科学评估监测。构建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负责,涵盖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   

4.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教育督导信息技术运用,建设市域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管理平台。将综合与专项、定期与随机、过程性与结果性、明察与暗访等督导方式有机结合,合理控制频次,提高督导实效。

5.加强督导交流。加强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级督学开展课题研究,及时转化成果。建立教育督导区域协作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教育督导交流合作。

六、在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方面如何让教育督导“带电长牙”?

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意见》提炼总结出五大结果运用制度:

1.规范反馈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建立定期发布报告和重点工作公示制度,利用多种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加强督导评估和监测报告解读。

2.健全整改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对发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督促整改落实。建立“回头看”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被督导单位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3.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教育督导相关评估结果作为对区(市)年度综合考核教育指标的重要依据。落实奖励通报制度,按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扬奖励,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

4.强化约谈问责制度。对存在国家及省、市规定约谈和问责情形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由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5.建立联动协同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互通共享。对督导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学校及教师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及督导事项的行政执法情况,用于督导结果认定。建立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协同机制,对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通报、约谈和问责情况抄送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予以参考。

七、我市督学队伍建设有哪些改革亮点?

《实施意见》立足我市督学队伍存在的问题,从督学配备、督学聘任、管理考核和奖惩激励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1.加强督学配备。市、区(市)政府任命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1:5比例配备,部分学生较多学校按1:1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按与学校数1:50比例配备,不足200所学校的按200所计算。责任督学按有关规定配备。建立跨区域专业化督导专家库。

2.完善聘任方式。专职督学由市、区(市)政府按程序聘任。兼职督学从党政机关、学校、教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中聘任。特约督学从已退休或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具备业务专长并熟悉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中聘用,其中退休时间不超过3年。督学由同级政府颁发证书。探索建立专职督学和学校管理干部双向交流机制。

3.加强考核管理。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对本级督学进行管理监督,制定督学考核办法,定期对督学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优秀、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表扬奖励,对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存在重大失职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督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4.加强激励培训。按规定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和专职督导人员的支持和倾斜力度。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督学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督学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参加职称评审,其承担的督导研究和对学校的督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工作量,督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作为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荣誉称号。对优秀教育督导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予以倾斜。对担任两届以上农村学校责任督学的,其在农村学校督导的工作经历视为农村支教经历。

八、《实施意见》在落实各项教育督导保障中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各区(市)严格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是落实督导保障。市、区(市)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各类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